文章:
即使是臉書公開的「內容」,未經同意就「下載轉傳」一樣違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
(今天是開春上班第一天,小美想把在YouTube等影音平臺上有趣的影片,
PO到自己的Facebook上跟親友分享,讓大家掃除長假憂鬱,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告訴大家,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二)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8年5月25日針對上述問題曾有函釋,可供參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二、引用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範圍?
共同參考文章(這篇寫得比較清楚、專業):
摘要: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5日電)臉書一鍵就能分享貼文,這樣做會不會侵權?
智財局指出,雖然設定分享權限為「公開」,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下載文章、
相片或影片,自行轉貼、轉傳等「重置」行為,已構成侵權。
§單純只看這一段話,真的很難理解「重置」、後頭還提「重製」。
(A)有許多網路賣家,因為販售相同類型商品,
自行取用他人照片,下載後轉貼、轉傳等行為,
而民眾如果發現自己分享的內容未經授權就被使用,
連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都涉及著作權法91條的「重置」行為,可能觸法及侵害他人權益。
而民眾如果發現自己分享的內容未經授權就被使用,
可以第一時間要求對方先行刪除,或是搜集相關證據進行訴訟,維護自己權益。
至於在轉貼文章或是相片、影片之前,
也最好先行取得當事人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與爭議。
(B)至於分享YouTube影片到Facebook上,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B)至於分享YouTube影片到Facebook上,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智慧財產局日前在臉書上解答這項疑問,由於並未涉及「重製」,
因此可自由分享,但播放上映中的影音平台影片則屬於非法盜版行為。
(今天是開春上班第一天,小美想把在YouTube等影音平臺上有趣的影片,
PO到自己的Facebook上跟親友分享,讓大家掃除長假憂鬱,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告訴大家,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可以放心讓Facebook上的眾好友觀賞影片!
但還是要特別提醒,如果明知影音平台上的影片屬非法盜版
但還是要特別提醒,如果明知影音平台上的影片屬非法盜版
(例如目前上映中的院線電影),
千萬不要分享,以免捲入侵害著作權的法律糾紛喔。)
千萬不要分享,以免捲入侵害著作權的法律糾紛喔。)
...
(C)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就有民眾到電影院觀賞電影時,
拿出手機利用臉書直播,警方事後找上門時,該民眾直呼很後悔,並強調不是故意的。
智慧局官員表示,若是在欣賞演唱會或觀賞電影時,
智慧局官員表示,若是在欣賞演唱會或觀賞電影時,
使用手機直播功能,將精彩的表演、音樂,與臉書上的網友分享,若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
該行為已涉及將他人的音樂及表演家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恐侵害著作權。
官員指出,上述侵權行為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官員指出,上述侵權行為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合不合法,並非公開轉貼之後,有沒有因而獲得利益作為標準。
就像他後面的例子(C),那位民眾便沒牟利。
法條上寫: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智產局(行政單位、執法單位)則說:
「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致使我認為,(A)和(B)的合法與不合法最大差別在,"提供原始的出處"及"原始出處合法"。
(C)就屬於"原始出處不合法",電影就只能在「智財權原持有者」,
在他願意的特定平台(可能跟他簽合同),才能播放。
像youtube就是「智財權原持有者」所願意的平台。
◎徐律師網頁上寫的:
「
三、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是法律所允許:
(一)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
(一)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
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
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
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
因此,
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
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
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二)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8年5月25日針對上述問題曾有函釋,可供參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
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
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2.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
2.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
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
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
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三、(二).2 需要放入代名詞,改寫後比較好懂,如下:
假如甲的部落格,提供乙的連結,
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甲的部落格,進入乙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乙的部落格中之文章、照片等,
因並不涉及「重製」乙的部落格中之文章、照片等,
(前提是乙的照片、文章也沒有侵害著作權)
這樣仍然算乙自己在公開傳輸,等同於別人直接瀏覽乙的部落格。
甲部落格算是幫助乙部落格公開傳輸(宣傳),並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引用」,摘錄徐律師的見解:
一、網路上的文章、照片,可以任意轉載、複製或利用嗎?這樣仍然算乙自己在公開傳輸,等同於別人直接瀏覽乙的部落格。
甲部落格算是幫助乙部落格公開傳輸(宣傳),並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引用」,摘錄徐律師的見解:
...因此,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
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果不是的話,
而是例如學術論述、小說、遊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
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而是例如學術論述、小說、遊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
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所以,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沒問題的,其餘是有問題的。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
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引用」?,
也就是說,
如果在網路上撰寫網誌或文章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註解、比較等用途,
如果在網路上撰寫網誌或文章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註解、比較等用途,
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分,再加上自己蒐集的其他資料、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
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這便是我遵守的原則,為研究、為評論寫讀書心得而引用。
而且,承上,有連結,我一定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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