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閱讀-理財-債券理財六大關鍵



摘要:
◎債券殖利率誘人
截至2006年4月,國內一年期定存利率約2%的水準。
換句話說,每年存放一千萬在銀行的投資人,領到的年息僅20萬,
以過去5年(2006~2010年)海外債券投資經驗顯示,
若以美銀美林美國全球政府債券或公司債或高收益債券指數觀之,
平均每年分別提供5.5%與12.0%的原幣報酬,正迎合不敢貿然追高股市的投資人、
卻不甘心於低利環境之需求。(資料來源:Bloomberg,2011/08)

§雖這麼說,如果投資國外,要考慮匯差;投資國內,要考慮通貨膨脹。
這一篇文章說得很基本,沒什麼特別的。

❤閱讀-法律-即使是臉書公開的「內容」,未經同意就「下載轉傳」一樣違法

文章:
即使是臉書公開的「內容」,未經同意就「下載轉傳」一樣違法
共同參考文章(這篇寫得比較清楚、專業)


摘要: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5日電)臉書一鍵就能分享貼文,這樣做會不會侵權?
智財局指出,雖然設定分享權限為「公開」,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下載文章、
相片或影片,自行轉貼、轉傳等「重置」行為,已構成侵權。
§單純只看這一段話,真的很難理解「重置」、後頭還提「重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
(A)有許多網路賣家,因為販售相同類型商品,
自行取用他人照片,下載後轉貼、轉傳等行為,
都涉及著作權法91條的「重置」行為,可能觸法及侵害他人權益。

而民眾如果發現自己分享的內容未經授權就被使用,
可以第一時間要求對方先行刪除,或是搜集相關證據進行訴訟,維護自己權益。
至於在轉貼文章或是相片、影片之前,
也最好先行取得當事人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與爭議。

(B)至於分享YouTube影片到Facebook上,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智慧財產局日前在臉書上解答這項疑問,由於並未涉及「重製」,
因此可自由分享,但播放上映中的影音平台影片則屬於非法盜版行為。
連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今天是開春上班第一天,小美想把在YouTube等影音平臺上有趣的影片,
PO到自己的Facebook上跟親友分享,讓大家掃除長假憂鬱,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告訴大家,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可以放心讓Facebook上的眾好友觀賞影片!
但還是要特別提醒,如果明知影音平台上的影片屬非法盜版
(例如目前上映中的院線電影),
千萬不要分享,以免捲入侵害著作權的法律糾紛喔。)
...
(C)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就有民眾到電影院觀賞電影時,
拿出手機利用臉書直播,警方事後找上門時,該民眾直呼很後悔,並強調不是故意的。

智慧局官員表示,若是在欣賞演唱會或觀賞電影時,
使用手機直播功能,將精彩的表演、音樂,與臉書上的網友分享,若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
該行為已涉及將他人的音樂及表演家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恐侵害著作權。

官員指出,上述侵權行為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合不合法,並非公開轉貼之後,有沒有因而獲得利益作為標準。
 就像他後面的例子(C),那位民眾便沒牟利。

法條上寫: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智產局(行政單位、執法單位)則說:
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致使我認為,(A)和(B)的合法與不合法最大差別在,"提供原始的出處"及"原始出處合法"。
(C)就屬於"原始出處不合法",電影就只能在「智財權持有者」,
在他願意的特定平台(可能跟他簽合同),才能播放。
像youtube就是智財權持有者」願意的平台。


◎徐律師網頁上寫的:
 三、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是法律所允許:
(一)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
 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
 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
 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
 因此,
 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
 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
 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二)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8年5月25日針對上述問題曾有函釋,可供參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
 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
 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2.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
 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
 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
 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三、(二).2 需要放入代名詞,改寫後比較好懂,如下:
假如甲的部落格,提供乙的連結
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甲的部落格,進入乙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乙的部落格中之文章、照片等,
(前提是乙的照片、文章也沒有侵害著作權)
這樣仍然算乙自己在公開傳輸,等同於別人直接瀏覽乙的部落格。
甲部落格算是幫助乙部落格公開傳輸(宣傳),並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引用」,摘錄徐律師的見解:
一、網路上的文章、照片,可以任意轉載、複製或利用嗎?
...因此,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
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果不是的話,
而是例如學術論述、小說、遊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
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所以,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沒問題的,其餘是有問題的。

二、引用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範圍?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
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引用」?
也就是說,
如果在網路上撰寫網誌或文章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註解、比較等用途,
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分,再加上自己蒐集的其他資料、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
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這便是我遵守的原則,為研究、為評論寫讀書心得而引用。
而且,承上,有連結,我一定附上。

閱讀-政治-馬蒂斯談中國重建明代朝貢體系的意義

出處:馬蒂斯談中國重建明代朝貢體系的意義


摘要:
◎「朝貢體系」是東亞歷史常見的一個詞彙,雖然學者對其在政治、貿易等層面,
有多種不同面貌的解讀,但大致上用來泛指中國歷代帝國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行為模式。
中國皇帝與官僚在「天下觀」的引導下,追求其他國家都臣服於皇帝的「王者無外」理想。
按照這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點,
中國是整個體系唯一的規範制訂者,雖然自詡有「繼絕世、興滅國」的道德責任,
但認為對於違反規範、不肯服從中國權威的國家,擁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馬蒂斯對稻田下論斷表示,當代世界絕不允許中國重新恢復朝貢體系。


1. 當代中國大建海軍,在東海、南海積極擴展,甚至進入印度洋的作為,
一直引發外界將其與明朝初年(鄭和)的作為相連結。
而今年元月初,多架中國軍機進入南韓在黃海的防空識別區(KADIZ)的舉動,
也被南韓官方推測,可能與韓方一再抗拒中國要求其放棄在境內部署「末端高空防禦系統」
(THAAD)一事有關。

2. 朝貢體系「獨尊中國」的本質排斥西方國際體系的規範。
這種衝突,已經見於19世紀後期清朝與西方的互動。
而去年7月南海仲裁公布以後,
中國一再拒絕承認與遵守的立場,配合海空武力建設與擴展,
也不免讓人聯想到是否有意藉由武力為後盾,
迫使周邊中小型國家放棄以國際法作為與中國解決主權爭端,
最終讓其得以「重建」朝貢體系的聯想。

3. 日本是中國朝貢體系在東亞的首要反抗者與破壞者。

因此,馬蒂斯在日本談朝貢體系,一方面表現出他對中國崛起的態度,
可能要比公開報導還強硬得多,已經不只是單純遏止中國在東亞海域的舉動,
還認為中國極有可能要透過這些舉動,在東亞重建一個不遵行現行國際規範,
且不允許西方國家介入的新朝貢體系。
美國如要阻止中國這麼做,第一步就是在東亞集結足夠的軍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