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臉書公開的「內容」,未經同意就「下載轉傳」一樣違法
共同參考文章(這篇寫得比較清楚、專業):
摘要:
◎(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5日電)臉書一鍵就能分享貼文,這樣做會不會侵權?
智財局指出,雖然設定分享權限為「公開」,但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下載文章、
相片或影片,自行轉貼、轉傳等「重置」行為,已構成侵權。
§單純只看這一段話,真的很難理解「重置」、後頭還提「重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
(A)有許多網路賣家,因為販售相同類型商品,
自行取用他人照片,下載後轉貼、轉傳等行為,
都涉及著作權法91條的「重置」行為,可能觸法及侵害他人權益。
而民眾如果發現自己分享的內容未經授權就被使用,
可以第一時間要求對方先行刪除,或是搜集相關證據進行訴訟,維護自己權益。
至於在轉貼文章或是相片、影片之前,
也最好先行取得當事人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與爭議。
(B)至於分享YouTube影片到Facebook上,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智慧財產局日前在臉書上解答這項疑問,由於並未涉及「重製」,
因此可自由分享,但播放上映中的影音平台影片則屬於非法盜版行為。
連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今天是開春上班第一天,小美想把在YouTube等影音平臺上有趣的影片,
PO到自己的Facebook上跟親友分享,讓大家掃除長假憂鬱,這樣會有著作權問題嗎?
告訴大家,
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可以放心讓Facebook上的眾好友觀賞影片!
但還是要特別提醒,如果明知影音平台上的影片屬非法盜版
(例如目前上映中的院線電影),
千萬不要分享,以免捲入侵害著作權的法律糾紛喔。)
...
(C)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就有民眾到電影院觀賞電影時,
拿出手機利用臉書直播,警方事後找上門時,該民眾直呼很後悔,並強調不是故意的。
智慧局官員表示,若是在欣賞演唱會或觀賞電影時,
使用手機直播功能,將精彩的表演、音樂,與臉書上的網友分享,若未得到著作權人同意,
該行為已涉及將他人的音樂及表演家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恐侵害著作權。
官員指出,上述侵權行為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合不合法,並非公開轉貼之後,有沒有因而獲得利益作為標準。
就像他後面的例子(C),那位民眾便沒牟利。
法條上寫: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
智產局(行政單位、執法單位)則說:
「提供YouTube影片的網址(超連結)分享影片,
不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
致使我認為,(A)和(B)的合法與不合法最大差別在,"提供原始的出處"及"原始出處合法"。
(C)就屬於"原始出處不合法",電影就只能在「智財權原持有者」,
在他願意的特定平台(可能跟他簽合同),才能播放。
像youtube就是「智財權原持有者」所願意的平台。
◎徐律師網頁上寫的:
「
三、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是法律所允許:
(一)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
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
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
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
因此,
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
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
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二)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8年5月25日針對上述問題曾有函釋,可供參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
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
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2.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
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
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
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三、(二).2 需要放入代名詞,改寫後比較好懂,如下:
假如甲的部落格,提供乙的連結,
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甲的部落格,進入乙的部落格上瀏覽,
因並不涉及「重製」乙的部落格中之文章、照片等,
(前提是乙的照片、文章也沒有侵害著作權)
這樣仍然算乙自己在公開傳輸,等同於別人直接瀏覽乙的部落格。
甲部落格算是幫助乙部落格公開傳輸(宣傳),並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引用」,摘錄徐律師的見解:
一、網路上的文章、照片,可以任意轉載、複製或利用嗎?
...因此,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
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如果不是的話,
而是例如學術論述、小說、遊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
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所以,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沒問題的,其餘是有問題的。
二、引用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範圍?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
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引用」?,
也就是說,
如果在網路上撰寫網誌或文章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註解、比較等用途,
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分,再加上自己蒐集的其他資料、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
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這便是我遵守的原則,為研究、為評論寫讀書心得而引用。
而且,承上,有連結,我一定附上。